发布于:2018-03-22 14:26:44 点击次数:0
验资提交材料
一、内资(首期)
1、章程
2、股东会决议
3、股东身份证明
4、询证函(内资)
5、对帐单
6、缴款单
7、名称核准通知书
二、内资(后期)
1、章程修正案
2、股东会决议
3、对帐单
4、缴款单
5、询证函(后期)
6、营业执照副本
7、前期验资报告
三、外资
1、外汇登记证
2、外资委批复文件
3、批准证书
4、营业执照副本
5、税务证副本
6、对帐单(外币)
7、进帐单
8、询证函(外资)
9、资金核准信息件
增资(到资)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各一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各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卡原件
4、公章、财务章各一枚
5、法人身份证原件一张
6、所有股东身份证原件各一张
7、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一份
8、近一期的验资报告一份
9、公司章程、所有公司章程修正案
10、近期的一次股东会决议
11、银行支付密码器及发行证明
12、上个月会计报表、上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13、资产负债表的科目余额表(二级明细)
14、若报表中有固定资产科目和存货科目的须提供固定资产盘点表(相应产 权证明)、存货盘点表
15、往来款项记账凭证跟原始凭证(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比较有代表性的复印一些
16、若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要提供被投资单位的验资报告
财务审计
审计分为年度报表审计、工商年检审计、贷款审计、专项审计以及企业内部审计。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近期验资报告复印件
6、审计截止月份银行存款对账单(所有开户银行)复印件
7、上年度及本年至审计截止月份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期末存货、固定资产盘点表
9、上年度或近期审计报告复印件
10、审计截止月份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11、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
12、总账、明细账
税务审计
一、项目说明
所得税汇算(税审),是指通过中介机构对账务处理及纳税情况的审查,纠正和调整纳税申报金额的一项业务。税审完成后,中介机构将对税审结果出具审查意见书(即税审报告)。
在以下情况下,企业需参加所得税汇算:
1、税务局通知企业参加所得税汇算;
2、企业当年度亏损较大,希望将当年的亏损延续到以后年度用于抵消以后年度的盈利:
3、企业为了检查公司账务,避免纳税违法成本,而通过所得税汇算来进行自查。
二、所需资料
1、纳税申报表[期初(1月)、期末(12月)和未经审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
2、记账凭证、账簿;
3、本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税务登记证、代码证、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
5、前期中介机构所作的纳税审核报告、年度会计报表审核报告、验资报告;
6、银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购销合同等重要经营合同与协议;
7、现金盘点表;
8、银行对账单;
9、存货盘点表;
10、固定资产盘点表;
11、全年科目汇总表;
12、往来账款余额明细表;
13、预提费用及暂估已到发票的复印件;
14、行驶证复印件;
15、地税全年分税种申报的明细表;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准则。
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本准则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过国jia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三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二章 基本要求
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进行指导,并对业务助理人员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本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三章 操作准则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评估程序通常包括: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八)工作底稿归档。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定义。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科学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
第四章 报告准则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编制并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提供能够满足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需求的评估报告。
第五章 执业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来源予以必要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号,2004年2月25日)